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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卡补卡盗窃被判刑一案

来源:网络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5-10-28

  信用卡诈骗(又叫信用卡诈骗罪)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,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。 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1195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。

  案例

  20岁刚出头的冯某于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然而,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他非但没有好好表现,还冒名将他人信用卡挂失后使用新卡取款,结果不仅被撤销了缓刑,还被判处了新的刑罚。

  冯某来自黑龙江省,2008年12月,他认识了同在宜兴某茶楼打工的刘某,几番来往两人成了朋友。2009年4月10日下午,冯某在游戏室的赌博机上输了钱,就打起了刘某的主意。他来到刘某的租房内偷偷拿走了刘某的身份证,然后立刻让人去银行将刘某的一张储蓄卡挂失。4月17日,冯某在挂失期满后成功取得了银行办理的新的储蓄卡,并于当日和次日,先后9次在自动取款机上从新的储蓄卡上取款合计人民币11950元。

  判决

 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1195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,应予惩处。被告人冯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宣告缓刑,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信用卡诈骗罪,应当撤销缓刑,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,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,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。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,可从轻处罚。综上,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,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。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1950元,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。

  信用卡诈骗 - 处罚

  犯本罪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所谓情节严重,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。这里的数额巨大,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。至于其他严重情节,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;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;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,屡教不改的;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;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;等等。

 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,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,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是指20万元。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,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;属于累犯、惯犯或多次作案的;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;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;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,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。